2005年2月2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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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详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月22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如何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提交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以及转付使用费办法草案。
  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费收取数额协商确定
  为保障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即将施行的《条例》明确规定,收取使用费的数额主要应当根据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协商确定,并且该标准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费用,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使用者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管理费按比例减半提取
  《条例》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管理费应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而且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时,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